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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ND00101-0106-2022-00048 备注/文号:宁政办〔2022〕92号 发布机构: 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28 有效性: 有效

        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22〕92号

        发布时间: 2023-01-1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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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五)中央驻闽企业和大型连锁企业发生的火灾;

          (六)其他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开展调查处理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属于本条规定调查范围的火灾,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事件;

          (二)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事故;

          (三)因爆炸引起火灾的事故;

          (四)船舶及水上设施的火灾;

          (五)军事设施的火灾;

          (六)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七)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的火灾;

          (八)森林、草原的火灾。

          第四条  根据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权限负责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调查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 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同级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一)综合组职责。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主要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二)技术组职责。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查明起火经过、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三)管理组职责。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干部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密切配合,服从调度,共享信息,诚信公正,认真完成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在完成调查后,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于发现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第十七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四章 评估工作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工作结束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市消安委提交评估报告,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等问题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存在下列情形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或提级调查:

          (一)未及时按照规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和责任延伸调查的;

          (二)未按时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的;

          (三)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四)未按照要求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本规定履行县级政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福建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