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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0-11 11:22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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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强调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要管好用好储备粮”,并明确指出“要调动市场主体收储粮食的积极性,有效利用社会仓储设施进行储粮”。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全局出发,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时总结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经验,进一步压实各方面责任,省政府制定出台《办法》,对完善我省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行,加强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提升政府储备粮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落实粮食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公布施行,国家以及我省先后出台了有关政府储备粮轮换、仓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在深化粮食储备管理、构建粮食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治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制定出台《办法》,充分体现了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的坚定决心,对我省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地方政府储备粮依法治理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二是应对新形势储粮安全的需要。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健全国家储备体系,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我省是缺粮大省,2020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增加40万吨省级储备规模后,我省粮食储备规模达到了415万吨。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管监管责任和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保障政府储备粮安全。三是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的需要。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2016年开始,国家对各省(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进行考核。地方政府储备粮作为粮食宏观调控和保供稳市的重要物资,强化安全管理是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出台《办法》,对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新要求、深化实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新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制定《办法》主要遵循以下立法思路:一是落实中央要求,细化制度安排。《办法》以中央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意见为根本遵循,将其创新的制度安排吸收、细化,形成规章条款。二是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制度规定。《办法》在《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总结吸收多年来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库存管理、轮换管理、费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成熟做法,借鉴兄弟省份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采纳各方面意见,提炼上升为政府规章,并对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增强执行刚性约束,进一步强化政府储备粮治理体系建设。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安全管理。针对检查发现的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代储企业条件设定不细致、各级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等问题,以及调研中承储企业普遍反映的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保管费用动态增长机制等问题,通过立法给予调整和充实,补齐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短板,加强对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的监管,防范潜在的储存安全风险,以保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计划管理、储存管理、轮换管理、动用管理、费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政府及部门职责,规范了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和动用管理工作,夯实了费用保障和监督管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储企业、代储企业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办法》的框架结构 

          《办法》对地方政府储备粮从计划管理、储存管理、轮换管理、动用管理到费用管理、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一是强化计划管理,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本省政府储备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二是落实储存管理,明确承储企业的软硬件要求、细化承储损失损耗处理规定,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三是优化轮换管理,明确轮换的基本原则,规范轮换计划、轮换依据、轮换架空、质量要求等主要环节,同时创新成品粮油轮换方式,允许在确保粮权明确、依规轮换、常储常新、库存充足的前提下,在年度内多次轮换。四是细化动用管理,明确动用的预警、动用原则、动用权限,规范动用报告、储备恢复和价差处理。五是保障费用管理,明确了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费用的预算、确定、拨付要求,规范了贷款和财政补贴管理的要求。六是规范监督管理和有关法律责任。 

          (二)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为了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党政同责、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办法》明确实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等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粮食储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办法》明确了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管理职责,也明确了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的职权和可采取的措施。《办法》对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储备粮直属企业及其所辖储粮单位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其他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实物、账务分开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对所储存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三)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管理 

          为了做好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管理工作,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建立与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本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规模,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等动态调整机制。三是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原粮品种以稻谷和小麦为主,并要求其所占本级政府储备粮规模的比例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管理 

          为了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的管理要求,做到储存库点布局和储存区域范围合理,明确承储企业的基本条件、禁止行为和委托代储、制度建设、质量管控及应急处置方案等的相关要求,同时细化自然损耗的承担方式和承储企业的主要责任、落实鼓励储粮新技术应用推广,《办法》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地方政府储备粮应当严格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要求,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政府储备粮原则上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确有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外储存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成品粮油不得跨省储存。三是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和十一项禁止性行为。四是允许在仓容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储备粮采取委托代储的方式,代储企业承担储粮安全直接责任。五是要求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储备运行风险,同时要求制定储粮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六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用粮食储存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水平。 

          (五)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 

          为了做好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推陈储新、均衡有序、确保质量、节约费用等目标要求,《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对轮换的原则、计划、方式、依据和粮食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二是细化轮换架空期的规定,明确多种情形下的轮换架空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方式。三是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的入库结算价确定方式以及采购、销售方式。四是创新成品粮油轮换方式,允许在确保粮权明确、依规轮换、常储常新、库存充足的前提下采取年度内多次轮换。 

          (六)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管理 

          为了做好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管理工作,有序应对市场波动、突发事件等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情况,《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明确可以依法批准动用政府储备粮的情形。二是明确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应遵循有利于稳定市场、提高效率的原则。三是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动用权限和实施方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计划下达动用指令,由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紧急情况下,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调控和应急需要,直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四是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动用报告制度、动用后恢复储备库存以及动用产生的价差费用处理等有关要求。 

          (七)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费用管理 

          为了做好地方政府储备粮费用管理工作,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保管和轮换等费用的预算、拨付、贷款及其他有关要求,《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所需费用以及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二是明确相关费用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商定,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等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三是要求地方政府储备粮的保管、轮换等费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的标准和拨付方式,及时足额拨付。四是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贷款的管理要求和利息开支的结算方式,要求地方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核算。 

          (八)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管理 

          为了做好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管理的机制体系、检查职权、监管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政府储备粮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三是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粮食储备信息网络平台,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四是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九)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规章的有效实施,《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未具备相关条件的法律责任,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是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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