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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2-15 15:34 来源: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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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省科技厅对《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科政〔2015〕6号)及补充通知(闽财教〔2015〕26号)进行修订,并于2022年9月27日印发了《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9年《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已到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8号),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类别、申报审批、绩效评估、执行与验收、附则共七章二十三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符合院所章程职能定位,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在使用原则上坚持稳定支持、重点突出,自主选题、竞争择优,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专款专用、跟踪问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统筹管理,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科研院所具体实施。同时,要求科研院所在专项日常实施中要“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章项目类别,基本科研专项分为自主选题项目和竞争性项目两类。自主选题项目由公益类科研院所自主选题、自主管理、自主验收,科技厅形式审查和立项。竞争性项目由公益类科研院所根据申报指南中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自行选题、审核推荐,科技厅组织评审后立项。竞争性项目总体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申报审批,规定了基本科研专项申报审批流程,同时明确公益类科研院所每人每次仅可以申请基本科研两类项目中的一项。对于竞争性项目,专家评审不通过的不予立项。在签订任务书环节上,自主选题项目由科研院所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后报科技厅备案。竞争性项目由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绩效评估,明确每三年对公益类科研院所使用基本科研专项资金成效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轮资金分配参考依据。

          第六章为执行与验收,明确自主选题项目由科研院所自主验收。竞争性项目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对项目任务内容指标复杂,需要现场核实的,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或委托承担单位验收(验收专家由省科技厅抽取提供)。同时明确继续执行公益类基本科研项目验收通过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可以从基本科研专项经费的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0%的费用作为奖励经费的政策。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适用期限和解释权,该《办法》适用于2023-2025年立项的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项目。

          三、主要变化

          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公益类科研院所竞争性项目,采取稳定支持和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方式支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专项项目研究。其中,自主选题项目由公益类科研院所自主选题、自主管理、自主验收,充分体现赋予科研院所和人员自主权。竞争性项目通过遴选机制择优立项,进一步激发公益类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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